幸运的是,国际法具有动态性,在社会和政治背景下不断变化,不断发展,不一定是线性的,而是渐进的。因此,主权权限的限制通常存在于边缘领域——禁止基于种族的歧视;发展对受特定条约制度约束的人的保护,无论是否拥有公民身份;禁止在实施人权时任意妄为;承认个人在法律面前是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义务。
在进行全面调查的过程中,福斯特和兰伯特提出并处理了一些老问题,例如分号的情况,以及根据 1951 年公约寻求保护的无国籍人是否也需要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或者无国籍人是否可以成为难民,因为他或她不能“遣返”,(一个奇怪的“学术”观点,与生活、历史和经验完全脱节)。
他们也必然会对无国籍者的定义感到困惑,通常的说法是“不被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视为国民的人……”。这是历史的偶然之一,在决策背景下很难最容易地应用这一定义。它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偶然发生了国际法研究所当时正在进行的工作;曼利·O·哈德森 (Manley O. Hudson) 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并将其放入 1952 年国际法委员会的国籍辩论中(见此处),从那时起,它就 VK数据库 被纳入了 1954 年《无国籍人公约》,从而被纳入法律分类词典。现在,同一个国际法委员会告诉我们,这个“定义”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事情就是这样(见国际法委员会2006 年报告第 IV 章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 8 条的评论第 (3) 段)。
无论如何,作者通过大量引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实践和决策,表明无国籍者在寻求难民身份时面临诸多障碍 — — 举证责任和标准,以及“充分”证明你没有国籍;需要证明(因为系统经常出乎意料),你的无国籍状态不是像雷蒙·斯尼奇 (Lemony Snicket) 所说的那样,是一系列不幸事件的结果,而是一次迫害事件;否认或剥夺公民身份并不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采用的普遍适用法律必然不完善的世界中偶然发生的事情,并不是没有预谋的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