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撰写本文时,考虑采取的紧急措施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据报道,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正在寻求国会批准接管未指定的私人公用事业和企业,扩大现有的 COVID-19 紧急措施,例如检查站、封锁和严格的居家隔离。 匈牙利总理维克托·奥尔班 (Viktor Orban) 也试图通过一项关于无限范围和期限的紧急权力的法案,而西班牙已经将所有私立医院国有化,纽约市州长安德鲁·库莫 (Andrew Cuomo) 已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将医疗供应商国有化。据报道,欧盟也在权衡国有化选择。据报道,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正在继续宣传以控制其政府成功应对的叙事,而没有报道领导层决策对应对延迟、缺乏透明度以及对李文亮等吹哨人医生的压制等影响的全部范围。透明国际还警告称,在实施新冠肺炎紧急措施的过程中,国家腐败现象可能会激增。
与2013 年《紧缩措施与经济和社会权利报告》不同,联合国人权事 斯里蘭卡 WhatsApp 數據 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尚未发布有关 COVID 19 紧急措施的明确标准。该报告第 15 段规定了具体的人权合规标准,
“15. 如果紧缩措施导致影响实现或执行人权的倒退措施,则举证责任转移到实施国,以证明此类倒退措施的合理性。在确保在采取紧缩措施时遵守其人权义务时,各国应证明:
(1)存在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
(二)紧缩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暂时性和适度性;
(3)用尽其他替代性和限制性较小的措施;
(4)拟议措施的非歧视性质;
(5)保护权利的最低限度的核心内容;
(6)受影响群体和个人真正参与决策过程。”
正如我在之前发表的作品中所观察到的,上述人权合规标准并非“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中明确或文字规定”,但总的来说,它们是有用的分析框架,可用于仔细评估每个国家独有的现行情况所主张的紧急措施。关于当今的 COVID-19 紧急措施,(并注意到EJIL:Talk!上之前发表的关于意大利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限制提供依据的减损条款的分析,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意见,即即使是必要和适度的 COVID-19 紧急措施也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我认为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现在更迫切地需要恢复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人权合规标准[例如第 12 条享有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水平的权利;第 6 和第 7 条工作和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第 13 条受教育的权利;第 9 条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第 11 条规定的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水和住房——所有这些都与第 2 条第 (1) 款的义务有关,即“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单独和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一切适当方法逐步充分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 2 条第 (2) 款中的不歧视和不倒退义务;以及第 3 条中的平等义务,这些义务将日益受到各国不断扩大的 COVID-19 紧急措施的影响,这些措施的范围、影响和持续时间都不确定。 |